【案情简介】
××区××镇林某某利用一民房从事玻璃珠染色加工。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6年6月2日建成投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强烈刺激性气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向空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区环保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对业主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生产,但受高额利益的驱使,业主依然我行我素,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继续生产。
【处理结果】
××区环保局在调查核实后,对林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
【案例点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该区环保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发展经济应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经济,损害他人环境权益,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环境,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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