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终端废液属危险物,按规定应报环保部门审批后才能转移,但该企业未执行危险物转移制度,未向环保部门报批。
【处理结果】
××区环保局在调查核实后,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整改。后该企业于2006年3月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定《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合同书》,并报区环保局报批。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材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终端副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难免会发生转移,对于一些危险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本案中,该企业虽然建厂时经过严格的审批和验收,但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危险物转移制度,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企业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以免危害环境,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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